自2026年4月29日起,商標業務繳費票據規則調整為“申請人自行辦理商標業務的,電子票據開具對象為申請人;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業務的,電子票據開具對象為受委托的商標代理機構或申請人”,詳見中國商標網-商標申請指南-商標業務繳費指南。
特此通知。
商標局
2026年4月28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