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USPTO發布通知,宣布在再審程序中新增一類允許專利權人在再審啟動通知下達前提交的文件。此類新型文件允許專利權人針對再審請求的實質內容作出回應,并向該局解釋為何相關請求未提出專利性的實質性新問題。專利權人須自請求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交不超過30頁的答辯意見。再審請求人僅可在特定情形下提交答復,包括“針對專利權人所主張的對事實或法律的錯誤陳述,或嚴重妨礙專利性實質性新問題認定的其他不當論點進行回應”。
此前,根據37 CFR 1.530(a)的規定,專利權人在該局啟動再審前不得提交任何答辯意見。USPTO局長約翰?A?斯奎爾斯(John A.Squires)依據37 CFR 1.183授予的權限——即在“特殊情況且為司法公正所需時”可予破例——宣布暫停適用該條款。如今,該局在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時,將同時考量再審請求書及專利權人提交的答辯意見。此項新程序并不影響專利權人在再審程序啟動后依法享有的任何其他提交文件的權利。
再審請求量增長反映多方復審程序的式微
過去一年間,USPTO對多方復審請求的立案率顯著下滑。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僅28.2%的請求獲準立案。在此背景下,諸多尋求挑戰專利有效性的當事人轉而選擇提交再審請求。2026年第一季度,該局共收到223件再審請求,較2024年第一季度(108件)與2025年第一季度(109件)增長逾一倍。這一急劇增長已導致審理期限延長,再審平均期限從2025年底的18個月攀升至2026年第一季度的21個月。
USPTO數據顯示,再審請求的立案批準率達92.7%。大多數再審程序會導致被挑戰專利發生變更,其中63.8%的案件以權利要求范圍限縮告終,26.4%的案件以全部權利要求被撤銷結案。僅9.8%的經復審專利維持全部權利要求有效。此類顯著有利于挑戰方的結果,或可解釋為何在USPTO多方復審立案率大幅降低的態勢下,當事人愈發傾向于將再審作為策略選擇。
新規對專利權人的未來影響
USPTO此項新程序旨在重新平衡再審程序的結果,并應對持續增長的請求。專利權人現在有機會在該局決定啟動再審程序前,就請求書的實質內容作出回應。答辯意見的內容限于針對再審請求中提出的專利性實質性新問題展開論述。專利權人仍可在再審程序啟動后,以“相同或實質相同的現有技術或論點此前已向該局提交過”為由,主張應基于自由裁量理由(discretionary grounds)駁回再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