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捷爾普國際有限公司與羅某、陳某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駁回羅某等主體的上訴,維持一審勝訴判決。鑒于案件的典型性,在公開宣判后,除了本案主審法官對焦點問題進行“法官說法”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更是邀請業內知名專家對本案進行公開點評。
本案是全球知名潮牌“
”和“
”在華首次獲得馳名商標保護,集佳通過代理民事侵權與行政確權交叉配合打擊手段,不僅有效制止了商標侵權行為,更將搶注長達十多年的注冊商標連根拔除,取得行政和民事訴訟的全面勝訴!
基本案情
捷爾普國際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服裝潮牌“
”和“
”的注冊商標所有人,該品牌自1994年進入香港市場,于 2001年在中國內地取得“
”注冊商標專用權,2011年在中國內地開設專柜和專賣店。該潮牌自90年代至今,憑借其獨有設計風格和高品質制作工藝在全球享有盛譽,不僅受到湯姆?克魯斯、大衛?貝克漢姆等世界名人青睞,而且在進入中國內地后更是聘請多位知名藝人代言該潮牌。2013年,廣東省境內自然人羅某在第9類“耳機”商品搶注“
”商標,并在香港注冊含“EVISU”字號的影子公司“
”。后羅某夫妻陸續搶注多枚“Evisu”、“
”商標。2017年起,羅某夫妻通過大量“刷單”制造使用假象,并在淘寶、拼多多、facebook及自建網站等平臺宣傳、銷售侵權耳機,進一步擴大侵權規模。原告自2017年起不斷通過異議、無效、撤三等行政程序維權,2022年羅某“
”商標經撤三程序公告撤銷,捷爾普公司于同年12月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認定
深圳中院一審認定,羅某等侵害了捷爾普公司涉案馳名商標權利,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制造銷售被訴商品的財務材料,構成舉證妨礙,判令停止侵權、刊登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羅某等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廣東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并就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進一步明晰:
1. “刷單”行為在行政民事程序中的雙重否定評價:羅某涉案商標在撤三確權案件中被認定系為了維持商標效力以便有償轉讓的目的象征性使用注冊商標,因而予以撤銷。但是,即便是為了該種不當目的的“刷單”行為,羅某等人也已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被訴標識用于識別商品的來源,因而在民事侵權程序中認定使用了被訴商標。兩者均是對不誠信行為的否定評價,邏輯一致。
2. 知名度的跨境輻射:除了“
”和“
”品牌自身在中國內地的大量宣傳使用所積累的商譽外,在人員、商品跨境流動背景下,綜合“EVISU”品牌在境外尤其是香港地區、以及在粵港澳大灣區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可輻射內地,作為認定涉案兩枚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3. 被訴侵權標識侵犯馳名商標權利:被訴斜體“
”及“Evisuhf”標識改變了其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系對捷爾普公司兩枚涉案商標的復制、摹仿,被訴耳機商品與服裝具有相當關聯性,且羅某等人攀附涉案商標聲譽的主觀惡意明顯,侵犯捷爾普公司馳名商標權利。
4. 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行政確權程序構成知識產權民事侵權賠償的訴訟時效中斷:對于行政確權程序能否造成知識產權民事侵權賠償訴訟時效中斷,本案認為不能“一刀切”,而是探索出以“啟動確權程序是否屬于權利人行使權利行為的組成部分確定”的裁判標準。認定本案訴訟時效應自“撤三”程序終結之日起算,即商標公告撤銷的2022年11月13日次日,而非駁回再審申請行政裁定作出日期。既防止對合法確權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訴訟時效壓力,又制止濫用確權程序的當事人獲得不當訴訟時效利益。
5. 關于賠償問題:羅某等一審構成舉證妨礙,二審亦未提供完整財務數據;綜合考慮涉案馳名商標的價值、羅某等主體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情節嚴重、侵權持續時間、案件復雜程度等因素,對一審酌定的100萬元賠償予以維持。
案件評析
本案難點主要體現在于:第一,侵權行為歷時持久、手段多樣,且橫跨境內外,代理律師取證要確保訴訟時效的連續性和證據鏈的完整性;第二,馳名證據的搜集時間點需要追溯至2013年前后;第三,被告注冊商標失效的依據是撤三程序而非無效宣告,如何應對被告“使用自有注冊商標”以及行政程序中認定的“象征性使用”的不侵權不賠償抗辯,成為本案的核心難題。面對上述挑戰,集佳律師團隊廣泛挖掘線索、窮盡各類取證方式,并積極與當事人溝通,系統梳理馳名商標的證據鏈條。最終,通過鎖定被告的多維度惡意、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夯實馳名事實的證據基礎、主張對方構成舉證妨礙等,成功為攻克案件難點筑牢了堅實基礎。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政確權與民事侵權銜接,協同打擊惡意搶注的典范。一方面,在認定馳名跨類保護時,充分考慮了捷爾普公司境外知名度的跨境輻射作用及賴以馳名的“潮牌”服裝與涉案“耳機”商品的相當關聯程度。另一方面,針對為了不正當目的大量“刷單”虛構交易過程中使用商標的行為,充分考慮了撤三確權程序與民事侵權程序的有序銜接保護,對“刷單使用行為”給予了一致的否定評價。最終綜合權利商標的較強顯著性和馳名事實,被告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方式多樣、被訴標識高度近似、舉證妨礙等因素后,夯實了案件定性和損害賠償的判賠數額,體現了司法為打造誠信營商環境,護航優秀品牌建設的積極態度。本案認定捷爾普公司涉案“
”和“
”商標為馳名商標,也為后續可能的維權奠定了扎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