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8日,北京商標協會重磅發布2025年度北京商標十大訴訟典型案例和商標十大非訴典型案例。為建立一個分層分類、精準對標的專業展示平臺,讓每一類案件的優秀經驗都能被充分挖掘和廣泛傳播,北京商標協會對本屆典型案例評選機制進行了重要優化,將訴訟案件細化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非訴案件細化為商標局異議案件和商標評審案件。
集佳代理的5個案件入選2025年度典型案例,充分彰顯了集佳在商標法律服務領域的卓越實力和專業水平:
2025年度行政訴訟案例
潔柔圖形商標無效宣告再審案
“SONAX PRO”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2025年度民事訴訟案例
“Dr Mannar”商標侵權案(二審)

2025年度商標局階段非訴訟案例
“燕娜法拉利”商標異議案

2025年度商標評審非訴訟案例
“ABD”商標無效宣告案

潔柔圖形商標無效宣告再審案
【案情簡介】
某紙業公司以中順潔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在“紙巾”等商品上的圖形商標缺乏顯著性、占用公共資源等為由,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宣告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注冊。某紙業公司不服,先后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認為,訴爭商標缺乏顯著性,因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裁定。中順潔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認為,訴爭商標可以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符合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故法院支持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澄清了固有顯著性的判斷時點等問題,即固有顯著性的判斷應“回溯”至商標申請注冊之時,避免以后見之明,根據商標注冊后的市場使用狀態來反推其申請時的顯著性,這保障了商標注冊制度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
本案判決亦明確了不同法律條款的功能邊界等,糾正了二審判決的法律適用錯誤。對于注冊后未使用或不規范使用等問題,應通過商標權撤銷程序解決,而非濫用《商標法》第十一條關于缺乏顯著性的絕對理由予以無效。這維護了不同法律條款各自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定位,對行政和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本案再審判決為處理類似商標的顯著性爭議提供了清晰的審理思路和法律適用標準,對維護健康的商標注冊秩序和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影響。
“SONAX PRO”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案情簡介】
第15735011號“SONAX PRO”商標由原告于2014 年申請注冊,核定使用于第8類商品,并于2017年獲準注冊。
第三人順耐有限責任公司系國際知名汽車護理品牌“SONAX” 的權利人,曾于2016年對該商標提出異議,但因雙方商品類別不類似,商標獲準注冊。2023年,第三人再次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此時已超過五年法定期限。
在無效程序中,第三人主張其“SONAX”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并重點論證原告存在批量搶注、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惡意行為,從而構成 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國家知識產權局據此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告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階段,第三人進一步提交了原告名下大量近似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標申請及相關無效裁定,并輔以類案判例加以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維持無效宣告裁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在超過五年無效期限的情況下,如能證明申請人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仍可啟動無效程序,為權利人提供重要救濟路徑。在惡意認定方面,法院未孤立評價單一商標, 而是結合申請人名下大量商標申請行為,從數量、類型及近似程度綜合判斷其存在系統性搶注和摹仿行為,確立了“行為模式+結果影響”的認定思路。本案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商標囤積、摹仿行為的嚴格規制態度,與我國持續打擊惡意注冊的政策方向保持一致。
“Dr Mannar”商標侵權案(二審)
【案情簡介】
一審原告埃瓦公司,作為國際注冊第584207號等“Dr.Martens”系列商標全球獨家授權許可商,在中國負責設計、生產、宣傳以及經營銷售“Dr.Martens”品牌系列產品。自20世紀60年代至今,“Dr.Martens”品牌的鞋靴產品已在全球超過80個國家和地區銷售,是全球享有最高知名度的鞋履商標品牌之一。自2003年起,在中國報刊媒體中就已有對“DR.MARTENS”及其產品的宣傳報道。2007年,“Dr.Martens”品牌進入中國市場后其銷售區域遍布全國,該品牌在中國境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一審被告汕頭某服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在2011年7月申請、并于2012年6月獲得注冊了與權利商標在相同商品“服裝;鞋”上的第9780715號“Dr.mannar”商標。被告汕頭某服飾公司在天貓、淘寶網、1688 等電商平臺銷售鞋靴產品,并在店鋪首頁及商品鏈接網頁、鞋盒包裝、包裝紙等多處使用“馬丁”“馬丁靴”“馬丁鞋”“MARTIN”“Dr.Mannar”等侵權標識。埃瓦公司以前述被告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為由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作出( 2022)滬73民初1099號民事判決,認為本案已滿足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并以5倍作為懲罰倍數,全額支持埃瓦公司的經濟賠償請求。
胡某不服該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一審法院對本案侵權利潤的合理推定并無不當,一審判賠金額于法有據。上訴人胡某侵權惡意明顯、情節嚴重,判決上訴人消除影響的同時,適用五倍懲罰性賠償,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馳名商標打擊惡意注冊并實施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件,“Dr.Martens"商標在全球市場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涉案被告惡意注冊近似商標和侵權時間較早,侵權表現方式多樣。一審被告胡某甚至在侵權行為已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后,仍未停止,通過被告汕頭某服飾公司經營的各大網絡平臺的店鋪持續進行侵權經營活動。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利,秉承非善意商標注冊人不具有可保護信賴利益的司法宗旨,二審判決結果彰顯了我國司法權威。
“燕娜法拉利”商標異議案
【案情簡介】
被異議人于第32類“制作飲料用無酒精配料;姜汁飲料”等商品上申請的第77092059號商標,初審公告于第1890期《商標公告》。異議人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在先英文商標異議純中文文字商標的成功案例,當英文商標“FERRARI”與中文文字“法拉利”經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在相關公眾中形成穩定對應關系時,二者可被認定為近似商標。這一認定思路突破了單純文字構成相同的傳統標準,為同類案件的審查提供了明確指引。
同時,本案明確了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適用標準。當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馳名商標,且異議人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時,即使雙方商品類別差異較大,仍可適用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有效防止商標“搭便車”行為。
“ABD”商標無效宣告案
【案情簡介】
被申請人在第7類 “壓縮機、液壓油缸” 等商品上注冊第23416908號“ABD”商標,該標識與ABB在先注冊并具有極高知名度的“ABB”商標高度近似,且被申請人具有惡意。集佳代理ABB以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惡意注冊、混淆誤認等理由提起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爭議商標構成對ABB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盡管已超過5年期限,但因被申請人惡意注冊,適用馳名商標例外規則,最終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馳名商標跨類保護 + 突破 5 年無效期限的典型案例,明確 “惡意注冊馳名商標不受 5 年限制” 的適用標準,對同類案件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本案提起無效宣告申請時,爭議商標已經注冊近十年,本案申請人通過積極舉證論述引證商標的知名度,雙方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以及對方惡意的情況,國知局最終對權利人馳名商標給予了反淡化保護。